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1-05-20 │ 专题资讯
印章,亦称图章,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选择。

  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印章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保管

  印章实行分类,2人以上共同管理。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市政府印章(含钢印)、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保管;市政府领导印章,安排专人保管;科室印章,由科室保管。

  (一)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印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二)保管人员负责印章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保管人员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五)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六)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并对外登报作废。

  二、印章使用

  各类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一)使用市政府党组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印章,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二)使用市政府印章(含钢印),由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事项用印,必须由市长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四)使用市政府领导印章,由市政府领导本人同意,有关科室专人负责办理;

  (五)市政府办公室所属科室使用本科室印章,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批,所属科室人员负责办理。所属科室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六)市政府办公室个人涉及证明类事宜使用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文电科负责登记、办理。

  三、信函管理

  (一)永城市人民政府便函(指未编号、用市政府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名义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联系事宜时使用,须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重要信函必须由市长批准。文电科负责办理,并登记和留存领导批示,重要的需存档。

  (二)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便函(指未编号、用办公室信笺打印或书写并加盖印章的函件)、介绍信,只限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同有关单位联系工作时使用,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文电科负责办理,并登记和留存领导批示,重要的需存档。

  (三)紧急情况下,有关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应与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领导代批或事后补签。

  (四)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并注明仅限于某项事务用途。

  (五)合同、协议及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市长审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或组织研究形成结论并签字。

  四、用印登记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日期、内容、份数、承办单位、承办人、签发领导等内容。各单位工作用印由相应单位履行正式手续并登记后方可盖章。文电科负责登记簿的保管工作,并永久存档。

  五、严肃印章管理纪律

  严禁携带印章外出。紧急情况下,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2人携带保管。离开办公室须将印章封存完好,确保印章安全,用后即回归正常保管状态。

  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企业印章种类及用途

  1.公司公章: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保管者:一般来说,公章的掌管者应该是公司创业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长或总经理。

  2.财务章:通常与银行打交道的时候会用到,比如银行的各种凭据、汇款单、支票的用印。另外,也会用于财务往来的结算等。

  保管者:一般由企业的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

  3.合同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创业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盖合同,减少一支公章可以减少风险(比如遗失、公章私用等)。

  保管者:可以是公司法务人员、合作律师或行政部门等。

  4.发票章: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购买和开发票时,需要加盖发票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注:盖在发票上,或盖在发票领用簿才有效。

  保管者:一般由财务部门的发票管理员保管

  5.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有关决议,以及银行有关事务办理的时候用。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

  二,印章使用流程:

  1) 合同章使用流程:办公室登记编号后,由部门相关人员自行保管,并对合同章的使用负责。使用时部门经理批准,并在使用登记台帐上作好使用记录;

  2) 公司公章使用流程:

  A 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或主管上级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B 印章保管人员审阅、了解用印内容;

  C 印章保管人员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准并在《百信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由印章保管人盖戳;

  3) 财务章使用流程:同公章使用流程。

  A.印章管理者:明确印章管理者的岗位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责任,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合同章及财务章,公章由公司财务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B.印章使用: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表;

  严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盖印;

  对变更或撤销的部门或公司应及时处理相关印章;

  C.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印章被盗、抢或丢失的处理程序: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公安机关规定的材料,到丢失地点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

  (2)持报案回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工商部门规定的报纸刊登公章作废声明。

  (3)到公安机关办理新刻印章备案。

  (4)持上述办理的材料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刻制新的印章。

  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印章和校内印章。

  学校印章是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以下称简红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钢印(以下简称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学校各类专用印章。

  校内印章是指学校行政系统各二级单位(部、处、室、中心、学院及研究机构)及下属科室印章。

  第二章 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学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第四条 学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成立或者更名的有关文件统一办理刻制手续。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行政业务专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处级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出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五条 处级部门行政印章及各类行政业务专用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发文后正式启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学校所属的无职级科研机构的印章,应当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校内印章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需要更新的,所属处级部门应当提出刻章申请,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介绍信”,持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第八条 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的,启用印章部门应当及时交回原印章,由学校统一封存或者销毁。科室印章由所属处级部门负责封存或者销毁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三章 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各处级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无职级科研机构印章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使用学校行政印章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每次用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各二级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办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确保印章安全。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未经处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确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好交接手续。印章管理人员有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上交印章,部门负责人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印章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协议、担保等事宜,否则无效。对违反印章管理办法而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印时应当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印章应当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条 不得在空白凭证或者空白纸张上签章。

  第四章 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办理业务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盖发申请单”(下称用印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印章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确需用印的,应当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业务所属部门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红印主要适用于学校行政文件、各种奖励证书、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向上级机关及校外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的各种材料、报表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基层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各类介绍信的开具,及其他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学校行政文件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公文签发用印。

  (二)各处级部门向上级及校外相关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各种文档材料(报表),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三)各类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四)各类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五)招生录取通知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六)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一般合同书、协议书等,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对以学校名义签署的重大合同书、协议书等,除履行上述手续及合同管理规定外,还需校长审批。

  (七)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八)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荣誉证书,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九)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考察、访问、出国留学(因公、因私)、旅游人员的相关材料,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外事办公室或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供相应资料,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1.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的荣誉证书、聘任证书用印,以文件为准;

  2.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生产实习、证明身份的介绍信,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3.教师工作证、教职工收入证明、职称评审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补办等,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4.具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的学生证用印,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名,并提供学生名册;

  5.学生毕业生登记表、继续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用印,分别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6.申报省级以下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7.档案馆查阅出具的已毕业学生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学校钢印主要适用于教师工作证、职称证件、各级各类(包括全日制、继续教育、电大办)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件原件的照片压印。

  使用学校钢印,由各部门统一造册,填写用印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学校钢印应当与学校红印同时使用,不得独立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适用于各类学生毕业证、各类聘书、学校重大合同及协议、报表、授权委托书等。

  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协议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当经过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章 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术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及技术服务合同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十四条 专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使用相应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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